畜禽養殖場對環境污染這件事,你需要知道這些法律法規和所承擔的責任
為規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動養殖項目加快辦理環評手續,本文綜合總結后提出以下基本責任和法律法規供養殖朋友參考:
一、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養殖場(戶)是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承擔畜禽糞污治理和資源化利用主體責任,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配建與養殖規模、處理工藝相適應的糞污處理設施裝備。嚴禁偷排、漏排、直排糞污,不得超標排放污染物。
二、規范養殖場建設與運營
(一)選址要求
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在飲用水源地、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河流沿線等法律規定的“禁養區”內建設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依法限期關停或搬遷。
新建、改建、擴建養殖場前,需咨詢鄉鎮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局、林業局等部門,確保符合規劃要求。避免因選址和違規建設面臨關停搬遷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規范辦理環評手續
(1)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上或存欄2500頭以上(其他畜禽按豬當量折算)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必須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通過后方可開工建設。其他規模化養殖項目(存欄500頭以上,2500以下)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系統》(網址: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填報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信息。
牛、羊、雞、鴨、鴿子等其他畜禽養殖規模按照以下比例換算成生豬規模判斷環評類別。
換算比例為:存欄1頭母豬/公豬折算成年出欄5頭生豬;30只蛋雞折算成1頭豬,60只肉雞折算成1頭豬,1只鴨折算成1只雞(蛋鴨折算成蛋雞,肉鴨折算成肉雞);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 頭豬;3只羊折算成1頭豬;1只鵝折算成2只雞(種鵝折算成蛋雞,肉鵝折算成肉雞),15只鵝折算成1頭豬;3只羊折算成1頭豬;3只鴿子折算成1只肉雞,則180只鴿子折算1頭豬等。
(2)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對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行重點管理,要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要求排放各類污染物;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小區),實行登記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許可登記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規范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1)設施配套要完備。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或者配備養殖規模相匹配的糞污處理設施,特別是集污池、黑膜沼氣池、沼液貯存池等關鍵廢水處理設施要增加水泥混凝土硬化防滲要求,糞污貯存池確保容積滿足至少60天的糞污儲存需求,配套應急池;堆糞間落實防風、防雨、防滲措施以及除臭措施等并保證其正常運行,保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或者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養殖場須使用干清糞工藝,通過固液分離機去除糞渣,采取沼氣池對液體進行厭氧發酵,減輕后端處理利用壓力;委托他人對畜禽糞肥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綜合利用的,應簽訂委托合同或消納協議,明確污染防治責任。
(2)沼液還田要合理。糞污資源化利用需配備足夠消納土地,并滿足輪灌、《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等要求。糞污消納地應避開溶洞、地下暗河、水源保護區、河流沿岸、湖泊周邊、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域,防止糞污滲漏或徑流污染水體。糞污不能直接排入河道、溝渠、坑塘等水體,不能在還田過程中超容量排放。配備相應的管網及專業灌溉設備,根據地形、輸送距離建設蓄水池。
禁止露天堆肥,堆肥間應在封閉或半封閉空間進行;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還田時,應當經過充分發酵堆肥腐熟等無害化處理,達到《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25246-2025)要求,避免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
(3)臺賬記錄要清晰。每年年初要根據養殖規模制定畜禽糞肥還田年度計劃,建立糞污資源化利用臺賬,詳細記錄糞污產生量、清糞工藝、糞污去向、利用方式、消納土地面積、作物種植情況以及運出時間、接收單位等信息,確保畜禽糞污去向可追溯。
(4)落實環境監測要求。畜禽規模養殖場須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畜禽養殖行業》(HJ1252-2022)等所列的監測計劃實施監測。
三、須承擔相應責任
(一)行政處罰
1.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即開工建設,或存在重大變更未重新報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停止建設,處總投資額1%-5%罰款;拒不執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移送公安機關拘留。
2.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污染的,責令停產或關閉。
3.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罰款。
4.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批責令停業、關閉。
5.未按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責令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追責
違法排污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實施時間: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要求: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責任條款:違反規定未進行科學處置,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核心要求: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儲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責任條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核心要求: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責任條款:違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當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核心要求: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責任條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違反者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以及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污水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責任條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地方性法規
示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未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規模化養殖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處罰案例
案例一:臨武縣某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郴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武分局執法人員發現,該合作社在污水處理站前段的一級養殖廢水沉淀池內設置水泥涵管,將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水外排,導致水體總磷超標。
處理結果:該合作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處以27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被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嘉禾縣某生豬養殖場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嘉禾分局執法人員在汛期環境風險隱患排查中發現,該養殖場通過架設軟管的方式將沉淀池內的養殖廢水外排至荒地,導致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糞大腸菌群等因子超標。
處理結果:該養殖場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處以22萬元罰款,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三:沈陽某畜牧有限公司“未驗先投”案
案情簡介: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該畜牧有限公司第二種雞場未辦理環評審批及驗收手續,即投入使用,且場區內建有生物質鍋爐等設施。
處理結果:該單位“未驗先投”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6萬元,單位法定代表人被處罰款5.2萬元。
案例四:超量還田致糞污溢流案(湖南瀏陽)
違法事實:2025 年 4 月,某養殖場將 30 噸糞污外運至 0.8 畝農田施肥,遠超土壤消納能力,多余糞污流入溝渠,導致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 74.5 倍、氨氮超標 1.54 倍。
法律依據: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處罰結果:因主動整改、簽訂生態賠償協議,減輕處罰為罰款 5 萬元,直接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警示:糞污還田并非 “隨意排放”,需符合科學標準,超量即構成違法。
案例五:私設暗管直排廢水案(福建長汀)
違法事實:2025 年 4 月,某生豬養殖場在沼氣池隱蔽處私設排水管,直接排放廢水至溪流,監測顯示化學需氧量超標 3.2 倍、氨氮超標 9 倍、總磷超標 14.3 倍。
法律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處罰結果:擬處罰款并將直接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中。
警示:“隱蔽排污” 屬主觀惡意違法行為,將面臨頂格處罰及刑事責任追究。
案例六:治污設施失效致廢水外排案(福建長汀)
違法事實:2024 年 10 月,某生豬養殖場異位發酵床 “死床”,廢水處理設施癱瘓,滲漏廢水直接排至外環境,化學需氧量超標 13.35 倍、氨氮超標 16.75 倍。
法律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
處罰結果:罰款 13.7496 萬元,直接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警示:未及時維護治污設施等同于 “主動排污”,處罰力度與主動偷排一致。
案例七:糞污泄漏未及時處置案(湖北仙桃)
違法事實:2024 年 7 月,某養殖場因連續降雨,黑膜沼氣池糞污未及時清理,隨雨水流入魚池造成污染。
法律依據: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
處罰結果:罰款 4000 元,責令立即清理沼氣池。
警示:即使因自然因素引發污染,未履行及時處置義務仍需擔責。
六、責任與啟示
1. 法律責任
畜禽養殖場作為環境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方,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科學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得到妥善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違法排放或因管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的,將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2. 環境管理建議
完善設施: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完善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和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設施。
規范操作:建立養殖檔案,記錄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以及畜禽糞污收集、儲存、處理和利用情況。
定期監測:定期對養殖場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確保排放的廢棄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應急響應:制定環境污染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能夠迅速響應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3. 政府與社會監督
政府應加強對畜禽養殖場的監管力度,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對違法排放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對發現的環境污染行為及時舉報,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
畜禽養殖場對環境污染的防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只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科學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才能確保畜禽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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